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汎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二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靖邦實業有限公司連│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年九月三十日│柒萬柒仟叁佰元│AA三六五二三七││││月枝│崁分行│││九││├─┼─────────┼─────────┼───────────┼────────┼────────┼──┤│2│千友鑄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九十年九月十日│捌萬叁仟叁佰柒拾│RB七五八九八0││││司 黃天來 │分行││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