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莊立吉 相對人 陳振發
陳佳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
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葉安耕 、相對人陳佳凌於民國(下同)96年6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葉安耕即明信鋼架廠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6月25日起至146年6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葉安耕即明信鋼架廠於
100年8月1日邀同相對人陳佳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嗣第三人葉安耕於101年4月4日死亡,由相對人陳佳凌、第三人 葉孟呈 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詎屆期未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繳款明細表、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5月24日雲院通非平決102年度司拍字第67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
102年5月28日、②③102年5月29日送達①相對人陳振發、②相對人陳佳凌、③第三人葉孟呈(即葉安耕之繼承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土地編號2所示不動產於10
1年1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陳振發所有,如附表土地編號3、4所示不動產於102年1月2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陳佳凌所有,如附表建物編號
1所示不動產於101年1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陳振發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莿桐鄉│大埔尾││0000-0000│田│2060.00│全部│陳佳凌所有││0│││││││││││1││││││││││├─┼───┼────┼───┼───┼────────┼─┼──────┼───────┼───────────────┤│0│雲林縣│莿桐鄉│大埔尾││0000-0000│田│291.00│全部│陳振發所有││0│││││││││││2││││││││││├─┼───┼────┼───┼───┼────────┼─┼──────┼───────┼───────────────┤│0│雲林縣│莿桐鄉│大埔尾││0000-0000│雜│1519.00│全部│陳佳凌所有││0│││││││││││3││││││││││├─┼───┼────┼───┼───┼────────┼─┼──────┼───────┼───────────────┤│0│雲林縣│莿桐鄉│大埔尾││0000-0000│雜│331.00│全部│陳佳凌所有││0│││││││││││4││││││││││└─┴───┴────┴───┴───┴────────┴─┴──────┴───────┴───────────────┘┌──────────────────────────────────────────────────────────────┐│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67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鄉○○○段│雲林縣莿桐鄉大│1層鋼骨鋼架造│一層1007.8│1007││全部│陳振發所有││0│000│0000-0000地號│美24之16號││0│.80│││││1││││││││││├─┼───┼───────┼───────┼───────┼─────┼──┼─────────┼──────┼──────┤│0│00000-○○○鄉○○○段│雲林縣莿桐鄉油│2層加強磚造│一層204.14│423.││全部│陳佳凌所有││0│000│0000-0000地號│車66之32號││二層204.14│02│││││2│││││梯間14.7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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