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200
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