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200
  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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