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17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廖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
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
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應更
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六九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叁仟元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
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