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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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胡心慈 債務人 吳成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件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