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雅香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必備之程序。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更生,但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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