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泰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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