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