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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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4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黃士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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