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告甲○○
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丁○○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