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49號

原告 李宗學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陳貞羽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7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審理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皇君

法官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蓉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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