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8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旭飛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16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告訴人陳育㪫告訴被告林旭飛之侮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162號被告林旭飛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旭飛因與 陳育叡 間有協調債務糾紛之事,竟於民國112年6月15日23時23分,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以其申設之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使用者帳號「 林大飛 」,在不特定臉書使用者得以共見共聞之環境下,公開發表如附件所示之文章,並辱罵陳育叡「你娘卡好」、「你這個 阿斯巴拉 」、「幹你娘雞掰」等侮辱性話語,足以貶損陳育叡之人格評價及社會聲譽。嗣經陳育叡不甘受辱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育叡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旭飛固坦承於上開時間有於臉書上發表上開文章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當時是要約告訴人陳育叡處理紛爭,那是我的口頭禪等語。然按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他人公然為非屬指摘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嘲弄,致使他人在精神、心理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足以貶損他人之感情名譽者而言,經查被告於上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上以「你娘卡好」、「幹你娘雞掰」等穢語辱罵他人,且「阿斯巴拉」又係「阿薩不魯」之諧音,一般帶有笨蛋、傻子、不入流等意涵,是依現行一般社會通念,上開文字已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使人感到難堪,顯屬侮辱之言語,且就整體過程及背景情況以觀,足認被告上開謾罵應係針對告訴人,顯與單純之發語詞或口頭禪有別,是被告上開所辯洵不足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發表如附件所示之文章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嫌。然被告如附件所示之文章中提及「小弟我現在約你」等語,僅單純邀約告訴人處理紛爭,且「照樣讓你漏氣」一詞亦並未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依一般社會通念,實難認係屬在客觀上具有傳遞具體將如何加害於告訴人生命、身體等之惡害告知,自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無從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法律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檢察官郭文俐檢察官郭育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子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陳育叡 陳正宏 你娘卡好!你這個阿斯巴拉!你喜歡七逃FB我陪你七逃FB!你真正係阿斯巴拉!08開刀還沒有復原就已經在阿雜了你還調皮講不聽小弟我現在約你哩這隻鳥是什麼鳥?可以讓小弟我知道一下嗎?08就算坐輪椅拿枴杖08也照樣讓你漏氣!幹你娘雞掰出來!小弟大飛。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