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小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13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8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乙○○係居住於被告甲○○與其父劉吉
光位於南投縣○里鎮○○里○○路○段323之3號之住處後方
之貨櫃屋內,因原告所居住之貨櫃屋無水可用,於民國97年
1月19日15時許,未經甲○○與 劉吉光 之同意,持塑膠桶一
個前往甲○○及劉吉光上址住宅後,以開啟甲○○與劉吉光
設於該處之水龍頭,裝填上開塑膠桶之方式,竊取甲○○與
劉吉光所有之水一桶,原告正欲離去之際,即為被告發覺而
加以制止,二人因而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
手推倒原告,並持其所有之白鐵棍一支毆打原告,致原告受
有右耳後開放性傷口、前胸疼痛、右手疼痛等傷害。原告因
被告之傷害行為支出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4,792元,精
神亦受打擊,自得請求精神慰撫金46,000元。為此聲明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79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事件是因原告之竊盜行為而起,若被告仍須賠
償原告,顯非事理之平,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於前述時、地因目擊原告之竊盜行為,初徒手推倒原告
,續又持鐵棍毆傷原告等情,業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署檢
察官認定,並以被告涉犯傷害罪嫌,聲請本院簡易判決處刑
,亦經本院認被告確有上開行為,而依傷害罪罪名,以簡易
判決處刑判處拘役20日,被告上訴後,仍經本院刑事合議庭
駁回上訴確定,此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號卷核
閱無誤,足認被告確於前述時、地傷害原告無訛,被告所述
傷害行為導因於原告之竊盜,無非其傷害行為之動機問題,
不影響有被告傷害行為之認定。則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
地傷害之事實,堪以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其故意不
法損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其就原告所受損害,依前揭規定
負賠償之責。本院就原告請求之金額,分別審酌如下:
⒈醫療費用4,792元部分:原告固主張因被告侵權行為支出
4,792元之醫療費用,並提出埔里榮民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2290元)及進安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2200元)為據
,惟觀進安藥局收據上僅空泛記載購買者為「藥品」,該
藥品與本件原告所受傷害之治療是否相關,該藥品是否為
醫師處方用藥,均屬無從證明,自應不得向被告請求。是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醫療費用僅於埔里榮民醫院醫療費用
2,290元之範圍內核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46,000元部分: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
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
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
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致身體受傷,伴隨而生精
神之痛苦可以預見,其因而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於法即
屬有據。查原告係高中畢業,目前從事房屋仲介,名下有
土地一筆,被告為國中畢業,目前從時營建工作,名下並
有建物一筆,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縱為本件傷
害行為,亦因原告竊盜行為引發所致,及原告所受傷害情
節等情事,認原告請求賠償慰撫金46,000元,尚屬過高,
應以6,000元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290元(
醫療費用2290元+慰撫金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即9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
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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