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陸仟陸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零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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