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將編號2至34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141號」俱誤載為「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爰予補充更正之),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之先後案號依序為: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951號、本院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規定:「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之」。本件受刑人陳韋彤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102年1月25日新法施行前所犯,然新法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增列但書規定,而修正後但書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既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則適用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直接適用10
2年1月25日施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三、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
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韋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4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月+4月+4月+4月+4月+3月+3月+3月+3月+3月+3月+3月+3月+3月+3月+3月+3月+3月+3月+3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7年8月(9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34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8月+3月=1年11月)。再受刑人所犯上開34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與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相合,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仍得易科罰金。
五、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陳韋彤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1為公共危險罪外,其餘所示33罪均係詐欺罪,且前後歷時約9月,是就受刑人所犯前述34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8日│102年4月3日│102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974│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號│119、141號│119、14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95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判決日期│103年4月18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95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判決│103年5月22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60號││備註│署104年度執緝字第54│(編號2至3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5號。│月,羈押自102年5月15日至102年9月5日共││││114日,尚未執行)│└────────┴──────────┴─────────────────────┘┌────────┬──────────┬──────────┬──────────┐│編號│4│5│6│├────────┼──────────┼──────────┼──────────┤│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9日│102年4月9日│102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141號│119、141號│119、1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60號(編號2至3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羈押自102年5月15日至102年9月5日│││共114日,尚未執行)│└────────┴────────────────────────────────┘┌────────┬──────────┬──────────┬──────────┐│編號│7│8│9│├────────┼──────────┼──────────┼──────────┤│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1日│102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141號│119、141號│119、1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60號(編號2至3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羈押自102年5月15日至102年9月5日│││共114日,尚未執行)│└────────┴────────────────────────────────┘┌────────┬──────────┬──────────┬──────────┐│編號│10│11│12│├────────┼──────────┼──────────┼──────────┤│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3日│102年4月14日│102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141號│119、141號│119、1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60號(編號2至3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羈押自102年5月15日至102年9月5日│││共114日,尚未執行)│└────────┴────────────────────────────────┘┌────────┬──────────┬──────────┬──────────┐│編號│13│14│15│├────────┼──────────┼──────────┼──────────┤│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141號│119、141號│119、1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60號(編號2至3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羈押自102年5月15日至102年9月5日│││共114日,尚未執行)│└────────┴────────────────────────────────┘┌────────┬──────────┬──────────┬──────────┐│編號│16│17│18│├────────┼──────────┼──────────┼──────────┤│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4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141號│119、141號│119、1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60號(編號2至3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羈押自102年5月15日至102年9月5日│││共114日,尚未執行)│└────────┴────────────────────────────────┘┌────────┬──────────┬──────────┬──────────┐│編號│19│20│21│├────────┼──────────┼──────────┼──────────┤│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6日│102年4月28日│102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141號│119、141號│119、1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60號(編號2至3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羈押自102年5月15日至102年9月5日│││共114日,尚未執行)│└────────┴────────────────────────────────┘┌────────┬──────────┬──────────┬──────────┐│編號│22│23│24│├────────┼──────────┼──────────┼──────────┤│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4日│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141號│119、141號│119、1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60號(編號2至3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羈押自102年5月15日至102年9月5日│││共114日,尚未執行)│└────────┴────────────────────────────────┘┌────────┬──────────┬──────────┬──────────┐│編號│25│26│27│├────────┼──────────┼──────────┼──────────┤│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12日│102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141號│119、141號│119、1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60號(編號2至3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羈押自102年5月15日至102年9月5日│││共114日,尚未執行)│└────────┴────────────────────────────────┘┌────────┬──────────┬──────────┬──────────┐│編號│28│29│30│├────────┼──────────┼──────────┼──────────┤│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141號│119、141號│119、1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60號(編號2至3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羈押自102年5月15日至102年9月5日│││共114日,尚未執行)│└────────┴────────────────────────────────┘┌────────┬──────────┬──────────┬──────────┐│編號│31│32│33│├────────┼──────────┼──────────┼──────────┤│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141號│119、141號│119、1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60號(編號2至3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羈押自102年5月15日至102年9月5日│││共114日,尚未執行)│└────────┴────────────────────────────────┘┌────────┬──────────┬──────────┬──────────┐│編號│34│││├────────┼──────────┼──────────┼──────────┤│罪名│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7日至同年│││││月15日間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1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6│││││0號(編號2至3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羈押自102│││││年5月15日至102年9│││││月5日共114日,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