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後淨重零點陸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4包(驗後淨重0.64公克;空包裝重1.40公克)經送鑑後,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份(調科壹字第240004096號)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潘美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