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14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女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271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患有子宮肌瘤,腹部常常絞痛,原本預計於民國97年8月間至醫院開刀切除子宮,卻遭到羈押未動手術,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97年8月4日訊問後,認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聲請人甲○○以被告之女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且被告已陳明其住所,本院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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