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丁○○上訴人甲○○上訴人丙○○上訴人戊○○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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