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55號原告同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福 被告臺北市信義區福德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張永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間之契約第23條第4項約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反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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