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己○○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得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鉅公司)以被告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八筆,合計為新台幣一千三百萬元,詳細約定如下:
㈠附表編號一: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七日借款一百五十萬元,清償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㈡附表編號二:於九十年六月七日借款一百五十萬元,清償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㈢附表編號三: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借款一百五十萬元,清償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㈣附表編號四: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借款一百五十萬元,清償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㈤附表編號五: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借款一百七十五萬元,清償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㈥附表編號六: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借款一百七十五萬元,清償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㈦附表編號七: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借款一百七十五萬元,清償期為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㈧附表編號八: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借款一百七十五萬元,清償期為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前開八筆借款均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利率計算,應按月給付利息,如有逾期未清償,另加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得鉅公司於前開借款屆期後,並未全部清償,僅繳息至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為止,現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利息部分僅以最低之基本放款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七.五三五,加上約定百分之一,成為百分之八.五三五計算)及違約金未償,被告三人為連帶保證,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訴請被告連帶如數給付。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八紙、保證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三件、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八紙、保證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三件、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為證,核屬相符,而借款人得鉅公司及其他之連帶保證人甲○○、戊○○、丁○○對原告之前開債款亦表認同,而與原告達成訴訟上和解在案,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九百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F0;~T40;┌────────────────────────────────────────────────────┐│附表│├──┬──────┬─────────────┬────────────────────┬───────┤│編號│借款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原借款金額│││(新台幣)│││及借款日期│├──┼──────┼─────────────┼────────────────────┼───────┤│一│一百零五萬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新台幣一百五十││││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萬元。││││利率百分之八.五三五計算。│之0.八五三五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九十年六月七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0七計算。││├──┼──────┼─────────────┼────────────────────┼───────┤│二│一百零五萬元│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新台幣一百五十││││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五三│萬元。││││八.五三五計算。│五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九十年六月七日│││││分之一.七0七計算。││├──┼──────┼─────────────┼────────────────────┼───────┤│三│一百零五萬元│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新台幣一百五十││││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五三│萬元。││││八.五三五計算。│五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八十九年十二月│││││分之一.七0七計算。│七日│├──┼──────┼─────────────┼────────────────────┼───────┤│四│一百零五萬元│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新台幣一百五十││││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五三│萬元。││││八.五三五計算。│五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八十九年十二月│││││分之一.七0七計算。│七日│├──┼──────┼─────────────┼────────────────────┼───────┤│五│一百二十萬五│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新台幣一百七十│││千元│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五三│五萬元。││││八.五三五計算。│五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八十九年六月二│││││分之一.七0七計算。│十六日│├──┼──────┼─────────────┼────────────────────┼───────┤│六│一百二十萬五│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新台幣一百七十│││千元│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五三│五萬元。││││八.五三五計算。│五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八十九年六月二│││││分之一.七0七計算。│十六日│├──┼──────┼─────────────┼────────────────────┼───────┤│七│一百二十萬五│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新台幣一百七十│││千元│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五三│五萬元。││││八.五三五計算。│五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九十年六月十一│││││分之一.七0七計算。│日│├──┼──────┼─────────────┼────────────────────┼───────┤│八│一百二十萬五│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新台幣一百七十│││千元│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五三│五萬元。││││八.五三五計算。│五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九十年六月十一│││││分之一.七0七計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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