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庚○○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3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