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 洪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96年度附民字第33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參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8年10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 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