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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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