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92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謝汶珊
被 告 馬順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