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215號
原   告 寶之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
被   告 偉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97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對於原告簽發,付款人為永豐銀行士東分行,支票號碼
QL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票載金額新台幣叄拾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及支票號碼QL00
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票載金額
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叄佰柒拾玖元之支票貳紙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間有業務往來,詎料被告公司突然於民國96年12
月18日無預警關廠,原告所有於被告公司無預警關廠前存放
於被告公司之生產鐵架(METALBRACKET)模具尚有數十個,
價值170餘萬元,且該等模具為伊生產用以交付海外客戶訂
單之用,因被告關廠時未將該批模具歸還,致原告無法及時
取回模具而受有財產及商譽上重大損害。原告於同年月20日
發函要求被告立即返還該模具,否則將停止付款並追究被告
公司負責人民、刑事責任,並於函中特別聲明,要求被告儘
速出貨,如無法生產、運作,必須於12月31日前將前開模具
返還,否則超過該期日原告已經不及生產、交貨給外國客戶
,該等模具對於原告形同廢物,詎被告收受原告函件仍置之
不理,致使原告受損甚鉅。
㈡查被告尚有價格新台幣(以下同)39萬1600元之貨物未按期
出貨,且其出貨對原告已無利益,爰以起訴狀之送達為解除
契約之意思表示。另有分別委由聯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耘
誠實業有限公司製造,價值各40萬7000元及9萬1500元之模
具2批,及委由被告公司製造價值125萬5380元之模具1批
,寄放被告公司處,予以侵占拒不返還,且據聞被告公司廠
房遭人為縱火,可確信該等模具皆已毀損無法使用,致原告
受有175萬3880元之損害,爰以起訴狀送達為依侵權行為請
求被告賠償損害之意思表示。
㈢原告曾預開立如主文所示支票2紙交付被告作為價金之用,
因被告突然停止營業,尚有39萬1600元之貨物未履行按期出
貨之義務,既經原告解除契約,即應返還該部分價金;又被
告有如上所述侵占原告模具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175萬
3880元之損害。爰以此價金返還債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
權,與被告執有金額共59萬3837元支票債權相抵銷;抵銷之
後,被告對原告已該2紙支票債權存在。為此聲明:請求判
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
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
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
執有系爭支票,而原告則主張以其對被告之價金返還債權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相抵銷,而否認被告系爭支票之債權
存在,顯然兩造就系爭支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
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參酌首
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應有確認
利益。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明細、存證信函及回
執、律師函、被告公司未出貨明細以及訂購單、模具清單、
原告另向廣迎工業下單製作模具清單等各1份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之前雖曾到場,但
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爭執原告之主張,應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次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
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為民法第334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因原告解除買賣契約,應
負返還價金債務,及侵占拒不返還原告模具,致該模具因廠
房火災損毀,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既經原告請求給
付而屆清償期,則原告主張以之與系爭票款債務,互為抵銷
,即屬有據。系爭票款既因抵銷而不復存在;從而,原告訴
請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所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