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原告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儒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被告 吳季鴻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背信等犯罪,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68號審理後,判處被告犯背信罪刑在案;然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7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是本院認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結情形,顯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同意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是本院認於系爭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