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95號原告揚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秀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本件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