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01號原告 蔡坤儒
蔡明秀 蔡坤佑 蔡明妤 被告 徐宇志
徐文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萬95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合計285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18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合計4/8=0000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