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楊淳祺 被告 游富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洪瑞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