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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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6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請求離婚事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離婚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補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就補費之數額,如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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