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8號上訴人 莊豐維 即振揚工程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意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3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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