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六號
原告丁○○原告戊○○原告辛○○原告乙○○原告甲○○原告己○○原告庚○○被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勝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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