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一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吳志恆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伍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折合銀元參佰零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貳佰零柒元玖角,折合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貳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尚不足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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