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婚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41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家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佩蓉
法官饒佩妮法官葉芮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