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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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858號債權人 林明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昌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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