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3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38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858號債權人 林明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昌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