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 謝仙甲
謝黃春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吳欣叡 律師 王恒正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謙
林聖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林文鑫 律師 王明一 律師 王文良 賴嘉祿 喬東來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姜照斌 律師 許正欣 律師 黃郁炘 律師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李謀偉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複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余明賢 律師 閰正剛 律師複代理人 黃國銘 律師
參加人 范棋達
秦克明 田茂盛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邱雅文律師
姜照斌律師許正欣律師黃郁炘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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