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333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50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74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16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41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050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16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446、4873、105年度毒偵字第51、513、909、1112、1553、1217、1599、1691、2392、2817、3096、3867、4363、4503、4844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636、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竟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實施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行為。因認被告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先後於附表「起訴日期」欄所示時間提起公訴,並分別於同表「法院繫屬日期」欄所示日期繫屬法院一節,有各該起訴書及移審函文上法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惟被告嗣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死亡之情,則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05年12月10日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0571995500號函所附拘提報告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編號│犯罪事實│偵查及起訴案號│起訴日期│法院繫屬日期│├──┼────────────────┼────────┼───────┼───────┤│1│於104年9月11日上午10時23分許為│雄檢104年度毒偵│105年1月8日│105年1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字第4446號、本院│││││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105年度審易字第│││││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333號│││││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2│於104年10月2日10時24分許為臺灣│雄檢104年度毒偵│105年1月8日│105年1月30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4873號、本院│││││回溯120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年度審易字第│││││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333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3│於104年11月20日9時23分許為臺灣│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1月29日│105年2月26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51號、本院10│││││回溯120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5年度審易字第50│││││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5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4│於104年12月18日10時13分許為臺灣│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1月29日│105年2月26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513號、本院│││││回溯120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年度審易字第│││││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505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5│於105年1月15日10時14分許為臺灣│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31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909號、本院│││││回溯120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年度審易字第│││││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741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6│於105年1月27日21時40分許為警採│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4月27日│105年5月18日│││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字第1599號、本院│││││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105年度審易字第│││││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68號│││││次。││││├──┼────────────────┼────────┼───────┼───────┤│7│於105年1月29日10時13分許為臺灣│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31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1112號、本院│││││回溯120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年度審易字第│││││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741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8│於105年2月5日9時34分許為臺灣│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4月27日│105年5月18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1217號、本院│││││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年度審易字第│││││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1168號│││││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9│於105年2月26日9時29分許為臺灣│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4月27日│105年5月18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1553號、本院│││││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年度審易字第│││││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1168號│││││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10│於105年3月11日14時34分許為臺灣│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4月27日│105年5月18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1691號、本院│││││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年度審易字第│││││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1168號│││││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11│於105年3月25日22時38分許為臺灣│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5月17日│105年6月3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2392號、本院│││││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年度審易字第│││││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1331號│││││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12│於105年4月8日10時17分許為臺灣│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5月17日│105年6月3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2817號、本院│││││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年度審易字第│││││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1331號│││││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13│於105年4月22日12時許為臺灣高雄│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5月30日│105年6月15日│││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字第3096號、本院│││││120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105年度審易字第│││││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1413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14│於105年5月27日11時38分許為臺灣│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8月15日│105年9月9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3867號、本院│││││回溯120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年度審易字第│││││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2050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15│於105年6月17日10時11分許為臺灣│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8月15日│105年9月9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4363號、本院│││││回溯120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年度審易字第│││││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2050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16│於105年6月24日10時46分許為臺灣│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8月15日│105年9月9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4503號、本院│││││回溯120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年度審易字第│││││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2050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17│於105年7月15日10時30分許為臺灣│雄檢105年度毒偵│105年8月15日│105年9月9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4844號、本院│││││回溯120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105年度審易字第│││││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2050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18│於105年8月19日10時24分許為臺灣│橋檢105年度毒偵│105年10月18日│105年11月2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636號、本院│││││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年度審易字第│││││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2168號│││││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19│於105年8月26日9時50分許為臺灣│橋檢105年度毒偵│105年10月18日│105年11月2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字第637號、本院│││││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105年度審易字第│││││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2168號│││││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