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商文 訴訟代理人 顏秀貞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二人提出異議後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九萬三千九百五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