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2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湘儀 即 許玨君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70,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
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鎮○○○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