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子彈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或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1、92年間起,至94年7月11日為警查獲止,因犯持有子彈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94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944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乙○○ 吳詩琳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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