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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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90號  

上訴人 施淑美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及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鎧陽 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判決駁回上訴人對於游鎧陽、 蔡芳語 二人之賠償請求,及裁定駁回上訴人對於上好吃現炒便當燴飯追加之訴。上訴人收受本院裁定及判決後,提出民事上訴狀到院,但未提出上訴狀繕本,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及要件均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爰限上訴人於113年6月14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正上訴狀繕本及裁判費3,480元,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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