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告鎮臺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詣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4,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