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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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第2項第1款至第3款事項。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認仍有為「禁止不法侵害之行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2項所列1、2、3款事項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3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