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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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9號原告 陳大為 訴訟代理人 陳秀俊 被告 古友雄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1,5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