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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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5號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丙○○、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予以羈押,並分別自97年8月23日、97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參和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