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0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0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0954號聲請人百羚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惟票上並未記載到期日,聲請人應陳報到期日為何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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