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84號
反訴原告  江宜蔚
反訴被告  彭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本訴繫屬
中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
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其陳述略稱:本件爭端係因反訴被告駕車未注意路
況所致,反訴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24日致反訴原告受傷,
迄今未曾承認,也未道歉,反訴原告因而支出醫療費用2,00
2元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9萬7,998元,乃提起反訴請求賠
償10萬元等情。
三、經查,本件本訴係反訴被告主張其因駕車起步時差點撞及前
方行人即反訴原告,引起反訴原告不悅,遂故意用力擊打反
訴被告所駕駛車輛之前擋風玻璃,致該擋風玻璃破裂,反訴
被告因而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起訴請求反訴原告賠償回復原
狀費用3萬5,000元。反訴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反訴,惟其
反訴所主張之反訴被告駕車未注意路況引發兩造間肢體衝突
之原因事實行為,僅係反訴被告於本訴主張反訴原告所為不
法侵權行為後另外發生之事實而已,且依民法第339條規定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反訴原告所為反訴請求10萬元,依法既不得於本訴中主張抵
銷,而不能作為本訴之防禦方法,即不能謂與本訴作為防禦
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有何牽連可言。是本件反訴標的之法
律關係,與本訴之標的,均係發生原因事實不同之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二者非屬同一,亦無主要部分相同情形,且與反
訴原告對於本訴所主張作為防禦方法無關,而不相牽連,依
上規定,其提起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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