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537號
原   告  陳石鶴子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平安 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高平安護照號碼、居留證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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