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107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藍丹卉
被告許見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10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1年9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4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