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45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高雄)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陳俊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肇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肇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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